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特殊规定
导读: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包括中直驻辽单位)。在批准的聘用期限内,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原支付单位停发,均改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聘用期满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原单位方可恢复支付其有关待遇。其适用范围为: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
(二)招聘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90个必须持证就业的职业(工种),从今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招用没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这些工种的工作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系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此前,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可以作为职业资格证书继续使用,其它行业(包括各级工考委)颁发的各类等级证书不再作为职业资格证书使用,各市可通过重新审核、鉴定,统一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2.就业准入同实施劳动预备制结合起来。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必须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和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从事《规定》中的90个职业(工种)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对已经在岗的外来劳动力,要按上述要求进行认真清理。其中从事属90个实行就业准入技术工种但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下岗清退。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培训工种的确定要密切结合市场需求特别是因清退而空岗的需求。对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鉴定收费方面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参阅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29,1998年7月4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辽劳社转[2000]9号,20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