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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以后解除合同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8 18:36:15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无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原告,否则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六十以后解除合同补偿标准这一问题,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无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原告,否则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六十以后解除合同补偿标准这一问题,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六十以后解除合同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该证明必须是有一套标准的考核制度,并且公布出来,劳动者也有权验证的;

  2、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必须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则该项规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劳动者在工作时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得知并提出,而劳动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六十以后解除合同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从以上知识可知若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否则应当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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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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