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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补偿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09:43:47 人浏览

导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体的竞业补偿金标准,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体的竞业补偿金标准,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竞业补偿金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竞业禁止的限制时间

  竞业禁止的限制时间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约定的标准是否有限制

  在双方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最高院的解释适用法定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约定的标准能否低于最高院解释规定的30%以下及低于30%时将如何处理?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至当地规定的下限标准或最低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观点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即使低于法定标准,也属有效。

  在2020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在白皮书典型案例三,何某与某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虹口区仲裁委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可依约履行。虹口区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何某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故根据双方约定按何某离职时基本工资20%标准裁决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支付何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上述白皮书的案例中,按照劳动者离职时基本工资的20%支付的补偿金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虽然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仲裁委发布了关于竞业限制案件审理的白皮书,但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劳动者离职时往往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了弥补劳动者因遵守原单位的限制带来的损失,原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竞业补偿金标准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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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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