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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21:26:17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需要重新找工作,对于劳动者而言肯定有所损失,所以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以后需要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相关的费用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那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需要重新找工作,对于劳动者而言肯定有所损失,所以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以后需要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相关的费用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那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1、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即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

  2、非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种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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