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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6 04:08:28 人浏览

导读:

单位因为过错或者其他原因要给员工发放赔偿金的时候总是会将代通知金也包含在内,而往往员工拿到赔偿的时候并没有关乎赔偿项目的明细说明,尤其是人们在看到代通知金的时候总是也不知道究竟标准是多少,那到底代通知金标准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单位因为过错或者其他原因要给员工发放赔偿金的时候总是会将代通知金也包含在内,而往往员工拿到赔偿的时候并没有关乎赔偿项目的明细说明,尤其是人们在看到代通知金的时候总是也不知道究竟标准是多少,那到底代通知金标准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代通知金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代通知金”与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一致的.

  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目前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合同约定工资的比例、还有的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等等.一般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二、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代通知金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但要是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过高或过低的,那么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三、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方面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首先,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领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需要计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对于是采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还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选择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履行的实际情况作出自由选择。

  最后,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只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达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代通知金标准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代通知金应该是能够反映员工工资标准的一个月的工资数额为代通知金的金额,一般是上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但是因为用人单位经常会有出现每一个月工资都不一样的情况,所以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能反映平时的工资的,就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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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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