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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2 21:00:47 人浏览

导读:

现如今,随着国家对二胎的全面开放,许多公司的职工也会考虑到生育二胎的问题,而对于产假的工资发放问题,也是备受人们关心的。因此,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关于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现如今,随着国家对二胎的全面开放,许多公司的职工也会考虑到生育二胎的问题,而对于产假的工资发放问题,也是备受人们关心的。因此,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关于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女职工如何就产假进行维权

  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任何单位,不管规模大小,都必须给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安排产检,在最新的产假国家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最长98天的带薪休假,这段期限拿到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包括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如果单位侵犯了职工休假的权利,其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向行政部门投诉。

  三、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以上就是法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是怎样的?由此可知,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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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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