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被原单位遗失怎么办
导读:
案情介绍:1984年5月,某设计总院职工徐女士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4年9月,设计院开除徐女士公职。
徐女士刑满释放后,设计院告知其个人档案已转至西城区德外街道办事处。徐找工作时发现德外街道办事处并无自己的人事档案,设计院多方查找亦未果。
2007年6月22日,徐女士为此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设计院补办人事档案,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设计院补办档案,赔偿徐损失5万元。设计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设计院将徐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徐女士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对徐取得相关利益造成可预见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上海裁审实践中,档案转移纠纷劳动仲裁一般不予受理,但法院有可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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