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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审判会议纪要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19:16:18 人浏览

导读: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公布了,我们来看看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纪要对案件受理问题、仲裁时效问题、竞业限制问题、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等问进行介绍。接下来法律快车...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公布了,我们来看看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纪要对案件受理问题、仲裁时效问题、竞业限制问题、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等问进行介绍。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纪要的出台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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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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