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农村承包户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导读:
核心内容: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雇员与非法人企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拖欠工资发生纠纷,并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问题。
基本案情
仲某系烟台开发区一城乡结合部的村民,虽然其居住村早已划为当地城镇规划区域,但由于该村尚未被征用开发,因此至今村民们的生活方式跟以前农村模式一样,村民们都有自己的粮田和菜地,或务农,或外出打工。几年前,仲某在将自己的粮地转让后,便一直在周边企业务工。自2011年以来,为了方便照顾家,仲某来到了本村村民董某经营的砖厂打工。
该砖厂老板是外地人,由于还有别的经营业务,所以便将砖厂承包给了董某经营。仲某被董某雇用后,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为100元,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发放日,董某只是隔二、三个月就给雇员发一次工资。至2012年年底,仲某被拖欠工资2.8万余元。2013年1月,仲某觉得砖厂活累,且不能及时发放工钱,所以决定不干了,便找到董某要求结算工钱,结果董某以“没钱”、“欠发数额与仲某要求不符”为由拒绝,村委干部多次居中调解也未有结果,无奈,仲某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立案提起申诉。
仲裁意见
仲裁委立案人员经查实相关情况后,对仲某的申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有二:
一、按照规定,劳动仲裁是处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本案中,雇用仲某的砖厂不仅没有名号,也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属于自然作坊,不属法定企业,因此仲某以该砖厂为申诉对象属于申诉主体不适格;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第(6)款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本案中,仲某居住的村庄虽然早已划为城镇规划,但由于一直未予征用开发,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还是原来的农村建制,而仲某又受雇于董某所承包经营的砖厂,因此,仲某与董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按上述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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