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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多部门联手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4:43: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如何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只靠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力量显得还有点薄弱,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还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手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核心内容:如何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只靠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力量显得还有点薄弱,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还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手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如何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但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只靠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力量显得还有点薄弱,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还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手行动。

  一、国内几起恶意欠薪案。

  (一)浙江遂昌恶意欠薪案。

  2012年12月14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2010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冯某以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周某、姜某处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了位于遂昌县城的一幢综合楼主楼及附楼一楼大厅装修工程后,雇请潘某等95名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0年6月20日至2010年8月4日间,分五次从周某、姜某处领取工程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冯某在尚欠潘某等95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37373.70元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场地,隐匿行踪。

  遂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潘某等95名工人的申请,先后作出“遂劳仲案字【2011】第64号”《仲裁裁定书》及“(2011)丽遂执民字第795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告人冯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但被告人冯某仍以隐匿行踪的方式,拒绝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2012年4月6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遂昌县公安局处理。被告人冯某在侦查期间及审查起诉期间仍未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2月15日,共计有140605元款项分7次存入冯某的尺度公司银行账户,该笔钱款均被被告人冯某用于日常开支。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冯某在杭州市临安市於潜街道红园假日酒店409房间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闻潮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同年10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沪公金刑移字【2012】2号”《案件移送通知书》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管辖。

  被告人冯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与民工达成协议,已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民工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7373.70元,数额较大,经遂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本院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支付部分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闽北恶意欠薪案。

  欠下太多外债无力偿还,居然带着57名农民工共计22万元血汗钱恶意逃匿,拿这样的无良包工头怎么办?2013年1月12日,闽北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在建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孙某渠当场表示服判。[page]

  2011年12月28日,孙某渠从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万晟工程项目部承包到万晟星城二区一期工程的泥水分部分项工程。2012年2月-5月,孙某渠所承包的工程部共雇5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6月21日,万晟工程项目部将57名农民工工资22.7794万元转账至孙某渠的银行账户,但是,款到账后,孙某渠并未将这笔钱如数发给农民工,而是当天携款潜逃。

  去年6月26日,57名农民工向建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经调查后,对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孙某渠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孙某渠在收到责令改正书后,仍拒不支付工作报酬。6月28日,南平市六建工程公司根据指令书,为孙某渠垫付了57名工人的工资。8月25日,孙某渠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

  主审法官介绍,孙某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予支付,触犯了相关法律。鉴于他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如上判决。

  (三)河南周口恶意欠薪案。

  孟某今年36岁,淮阳县人。2011年上半年,孙某承包了商水县练集镇一社区房屋建筑工程后,孟某和王某共同和孙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转包了这个社区的工程。此后,孟某和王某带领朱某等60名农民工施工。检方指控,2011年8月,孙某支付给孟某和王某农民工工资款共计25.77万元,这笔钱由孟某掌管,但他并未足额发放,共拖欠工人工资13.0467万元。当地镇政府多次督促孟某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后,镇政府又让孙某催促孟某,但孟某拒不全额支付。检方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孟维河起诉至商水县法院。孟某供述,除了借给别人一部分,他还和王某请客送礼花了2万多元,剩余一些钱自己花了。2013年1月14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四)四川成都双流县恶意欠薪案。

  2012年2月6日,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会上诉。2010年11月,32岁的胡某聘请20余名工人,在双流黄水镇某工地做景观园林工程。今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从发包商处领到51万元劳务款,但他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3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他拒不支付,并于当晚买了第二天飞往上海的机票,随后携妻潜逃。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

  (五)浙江平湖恶意欠薪案。

  2012年1月20日,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江西省新余市人,2005年向亲戚朋友筹借25万元在平湖创业,创业初期只有一条生产线。2010年,黄某创办的平湖市新艺箱包厂已发展到3条生产线,拥有职工70余名。

  2011年5月,因大客户所下订单骤减,该厂业务量急剧下降,经营陷入危机。为逃避支付职工工资,黄某产生收到应收款项后逃匿的想法。2011年6月8日,黄某收到应收账款28万元后,关闭手机,携全家逃匿。

  2011年11月,警方会同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找到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服装批发商场卖衣服的黄某,并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但黄某拒绝支付。

  主审法官李登峰说,此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社会影响很大。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page]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企业主此前并不知道欠薪逃匿构成犯罪,黄某被追刑责,对一些不良企业主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二、对上述案例的评析。

  (一)第一起浙江遂昌恶意欠薪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这个判决的缓刑部分,是量刑部分,而限制其高消费,是禁止令。对冯某下禁令的目的,旨在促使冯某还钱,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77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冯某敢于违反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的禁制令,轻则法院可对其司法拘留、罚款,重则可取消对其的缓刑,将其收押到监狱服刑。

  (二)第二起案件,判决结果显然是对被告人孙某予以刑事惩罚,但孙某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下落,比起第一起案件的判决,显然有所逊色。

  (三)第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第二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接近,都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四)第四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略显不足,原因是达到了为农民工讨薪的目的,所以,可判处被告人胡某缓刑。不过,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可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这就看是否会起到震慑作用,如果起不到震慑作用,那么,判决就显得确实重了。

  (五)第五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第二、第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接近,同样没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且量刑一年也起不到较大的震慑犯罪的目的。

  综上分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考虑立法本意,以为农民工讨薪为目的,围绕这个目的展开案件的判决,只要恶意欠薪者能给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其的判决就从轻,可以考虑判处其缓刑。笔者赞同第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结果的目的是非常正确的,就是围绕为农民工讨薪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

  三、相关法条链接。

  (一)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的执行标准。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page]

  四、对依法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的思考。

  (一)恶意欠薪按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笔者认为,恶意欠薪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该充分运用这种制度,如果恶意欠薪者能如数归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公诉的建议。

  (二)司法解释应跟进。

  目前,恶意欠薪案涉及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有待于进一步跟进。笔者认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量刑幅度应加大,达到足以震慑犯罪的目的。量刑幅度以农民工月收入的标准加倍确定量刑。比如,恶意欠薪一万元,农民工月收入为一千元,那么量刑标准按照一万元除以一千元乘以二,就是二十个月。拖欠的越多,量刑幅度越高。

  (三)判决结果围绕立法本意。

  立法本意是为了采取刑事打击举措为农民工讨薪,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多做被告人及其亲属等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还钱,从而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农民工也能拿到相关的工资。

  (四)国家相关部门应防患于未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应动态关注辖区内是否存在恶意欠薪现象,并及时督促工头等给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高度关注,避免发生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也应做好普法工作。(鄂尔多斯市中院:乔四厚马银伟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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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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