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案例 > 职工借调期间社保费由原单位缴

职工借调期间社保费由原单位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3:49:19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3月,临沂某机械公司职工张某根据公司安排,借调到乙公司工作。张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借调合同,约定借调期限为6个月,借调期间的工资由乙公司支付。2009年9月,张某完成工作后回到原公司却发现,在自己被借调的6个月里,原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公司

  2009年3月,临沂某机械公司职工张某根据公司安排,借调到乙公司工作。张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借调合同,约定借调期限为6个月,借调期间的工资由乙公司支付。2009年9月,张某完成工作后回到原公司却发现,在自己被借调的6个月里,原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公司的说法是:“借调的6个月工资由乙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也应由乙公司缴纳。”张某找到乙公司后得到的答复为:“在借调期间我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工资,你的劳动关系在原公司,应该由原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无奈之下,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据此,仲裁委裁决由某机械公司为张某缴纳2009年3—9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 (宫律师)

  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更多内容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