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温津贴是哪几个月
导读:
2015年浙江省高温津贴将在6月至9月期间发放,由于浙江省此前提高了高温津贴的标准。因此,2015年浙江省高温津贴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其中,高温作业工人的高温津贴,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5元。本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6月-9月发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每人每月最高发225元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40℃以上须止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发高温津贴不能在工资里扣
高温津贴不能包含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内,也不能以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冲抵。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放高温津贴可投诉
如果单位不发或者少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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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3年浙江高温费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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