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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中大奖竟被企业辞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0:25: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确保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和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我国宪法、劳动法明文规定同工同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工同酬中酬字的含义,已不再仅指货币工资,还应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奖励机制等。岁末公司开年会抽奖,本意是为增强企业凝聚力,然而

  核心内容:为确保“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和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我国宪法、劳动法明文规定“同工同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工同酬”中酬字的含义,已不再仅指货币工资,还应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奖励机制等。

  岁末公司开年会抽奖,本意是为增强企业凝聚力,然而一家科技公司却在试用期内的职工郭某抽中“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特别奖1个多月后,将其辞退,并拒绝兑现该奖,理由是公司规定被辞退职工不能兑奖,因此与郭某发生劳动纠纷。日前,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郭某旅游折价款6000元。同时法官还特别强调:“无论是编制内职工、合同聘任制职工、还是试用期内的职工,在企业年会上均平等享有参与抽奖的机会。”

  试用期抽中“韩国游”大奖

  郭某2011年1月4日入职北京一科技公司,岗位为项目工程师,双方签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从2011年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

  2011年1月28日,科技公司举办的全体职工年会,正在试用期内的郭某,有幸抽中了“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特别奖。

  然而2011年3月18日,科技公司以郭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离职前,要求科技公司安排其“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或者以现金2500元的方式兑现特别奖,但遭到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按规定试用期职工须要等到用期满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会奖项,离职职工不能兑奖。

  郭某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委审查后认为郭某的申诉事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郭某无奈诉至法院。

  公司称“职工离职不能兑奖”

  庭审中,科技公司提交了《2010年度年会抽奖方案及规则》,规则中有“试用期职工须待试用期满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会奖项,离职职工不能兑奖”的相关规定,并称抽奖前,郭某知晓此规定,但未举证证明。

  郭某告诉法官其从未见过抽奖方案及规则,并提交了2011年年底几家国际旅行社的三份报价单,证明济州岛一地四日、五日游的价格为每人3000元至4000元,自己要求公司以现金2500元的方式兑现特别奖,没多要。而公司方提交的报价单的价格为每人2300元。

  同时该公司还提出,郭某在年会上抽中特别奖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案件不应该由劳动争议法庭审理。

  但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定该公司的这项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判公司支付折价款6000元

  一审法院劳动争议法庭判决科技公司给付郭某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折价款6000元后,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针对此案,法官表示,每年年底,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员工年会,并在年会上设置抽奖环节,奖项设置多样化,包括旅游、实物、现金等。从性质上,应将年会奖项认定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予以兑现。

  法官还强调,就本案来看,首先来说,无论是编制内职工、合同聘任制职工、还是试用期内的职工,在企业年会上应平等享有参与抽奖的机会。科技公司主张根据《2010年度年会抽奖方案及规则》,试用期职工须待试用期满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会奖项,离职职工不能兑奖;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知晓该抽奖方案及规则,且郭某不予认可,故法院无法采信科技公司的主张。其次,基于年会奖项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科技公司关于郭某在年会上抽中特别奖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考虑郭某已离职这一现状,结合郭某本人意愿,法院判决科技公司以现金形式兑现“韩国济州岛双人七日游奖项”,更有利于实现郭某的合法权益。

  福利待遇也应“同工同酬”

  为确保“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和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我国宪法、劳动法明文规定“同工同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工同酬”中酬字的含义,已不再仅指货币工资,还应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奖励机制等。

  但因受体制、编制、用工制度多样化等影响,当前许多用人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尤其是在评优、年终奖发放、年节实物发放等福利待遇上,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员工、聘任制员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返聘员工之间的差距更为明显,在同一单位形成事实上的“一等公民”“二等公民”甚至“三等公民”。这不但违反了社会人与人之间基本的公平、平等原则,也有损于单位的安定团结,严重挫伤了一些劳动者的工作热情,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诚然,受体制、制度约束,任何一个单位,要做到编制内员工与编制外员工在福利待遇上无一点差距,在现阶段并不现实。但作为一个明智的领导,应当在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努力缩小这种差距,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了部分人的利益,扩大这种差距。因为这种差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凝聚力和前进的动力。

  员工郭某与科技公司间的兑奖纠纷,现已经尘埃落定。尽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未涉及郭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与中奖有关,抽奖方案及规则是否公平合理,但从判决结果上看,法院认定“年会奖项属于一种福利待遇,员工人人均有机会获得”,则证明该公司在执行“同工同酬”上,有一定问题,否则,也不会被中奖员工告上法庭。

  2012年岁末即将来临,希望每个用人单位都能“同工同酬”地善待每一名为企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员工,以免重蹈科技公司好事变坏事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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