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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7:58:05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仲裁是我国目前适用的民事法律仲裁程序之一,因为劳动案件在我国还是比较受欢迎的。有很多的劳动为一般还不会上升到刑法的案件的审理的层次,所以使用相关的劳动仲裁会比较适宜。那么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劳动仲裁是我国目前适用的民事法律仲裁程序之一,因为劳动案件在我国还是比较受欢迎的。有很多的劳动为一般还不会上升到刑法的案件的审理的层次,所以使用相关的劳动仲裁会比较适宜。那么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劳动仲裁中止审理及其相关问题。

  一、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二、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2)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记录人员名单;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仲裁庭调查。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仲裁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即可转入仲裁。

  (4)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就纠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

  (5)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申请人简要说明是否坚持开始提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是否接受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6)仲裁庭调解。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可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7)宣布休庭。

  (8)仲裁员、记录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笔录上盖章。

  三、劳动仲裁中止了申请人怎么办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第9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审理?答: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介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劳动仲裁中止审理一般会议据相关的法律来适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避免法官的司法裁判公正。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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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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