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辞而别不等于自动解除合同
导读:
回老家过年后迟迟未归,经单位多次电话联系,电话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认定其已主动辞职,已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将其除了名。谁知,这位刘先生近日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简介
2012年3月,刘先生从老家临沂来到开发区某电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2月1日,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刘先生收拾行李回老家过春节。公司规定2月16日是职工上班的时间,但刘先生迟迟没来报到。公司人事部多次电话联系,刘先生的电话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奈之下,公司只好另行招聘保安人员。
对于刘先生长期没有返岗上班的事实,公司认定其已主动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将其除了名。今年3月22日,刘先生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处理
通过组织双方调解,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了此案情况,并向电子公司解释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双方协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方式。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除了双方有明确约定等特殊情况外,职工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企业如果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要受到很多限制。
电子公司与刘先生的劳动争议,是由刘先生违反劳动纪律引起的,企业认为这属于无故长期旷工,双方的劳动关系等于自动解除了。但实际上,刘先生从未通知公司自己要辞职,不能将其旷工行为理解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结束。因此,电子公司称刘先生的行为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在法律上不成立。经过仲裁庭的解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电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刘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延伸思考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告诫用人单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企业只有在解除合同的程序上合法,且职工违纪违规的事实确实无疑,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力,企业对这样的职工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一般而言,当员工不辞而别后,企业应按照职工先前确认的家庭住址邮寄送达《催告函》,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原标题:职工不辞而别≠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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