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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被解聘但名誉权不容侵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3:12:18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所以不可能向原告进行道歉

  “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所以不可能向原告进行道歉!”2月17日,当记者电话联线四川省宜宾市某公司时,一位自称可代表公司发言的女士回答说,公司目前正在就此案提起上诉。前不久,该公司因在网络上“晒”出被除名员工个人信息,被当地法院判定侵权。

  去年中旬,宜宾当地一家知名网站出现了一则“关于开除何某、罗某等人的原因”的署名文章,署名者为这家网站的“上级”——尚游网媒。在这篇文章中,该公司公布了被除名员工的一些事例和材料,并写道:“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是非曲直由各位评判,这样的人员你们敢聘用吗?”在该文章中,被除名员工的姓名、住址、照片和曾经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被一并公开,该帖被网站不仅“全局置顶”,而且当日还进行加亮显示。

  “这篇帖子就是为了污蔑、诋毁我们,降低我们的社会评价和炒作论坛人气。”何某等被除名的几位员工告诉记者,截至2011年7月19日13时,该帖已有13978人次浏览,并有207人次参与讨论,他们为此经常失眠、痛苦不堪。不仅如此,该帖阻碍了他们的再就业,一些原本有聘用意向的单位因有所顾忌而选择放弃。

  难受其扰的几位职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否应对发帖一事承担法律责任,不在于发帖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被告的授权,而在于普通读者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帖的发布是公司的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为被告作为公共网络平台的建设经营者,应当承担起倡导网络文明的责任,不应以“证据确凿”等判定式语言向社会公众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帖文中不应含有人身攻击的内容,更不应含有原告的照片、住址等私人信息。该发帖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给予精神赔偿。

  但该公司认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帖中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并非捏造。因此该发帖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尽管法院上述判决已过去10来天,但记者经多方查实获悉,该公司至今没有执行判决,其理由依然认为自己未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表示将提起上诉。

  公益律师邢连超认为,企业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被除名员工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并公布开除原因,其行为已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员工理应依法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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