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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保险统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5 22:17:41 人浏览

导读:

为确保老工伤人员更好地得到工伤保险保障,近日,苏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分一至四级伤残、五至十级伤残两个类别享受相关待遇。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确保老工伤人员更好地得到工伤保险保障,近日,苏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分一至四级伤残、五至十级伤残两个类别享受相关待遇。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

  《通知》明确,凡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工伤人员,均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可以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据《苏州日报》)

  延伸阅读: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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