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研究生找工作是学生还是社会人?
导读:
时下,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可是,随着这种现象的增多,在近年来的各类劳动纠纷案例中,学生和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同时,勤工俭学也引发了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值得社会关注。
前不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多的在读研究生赵女士,就因为要确认自己到底是“学生”身份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社会人”身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和用人单位看法不一,走上法庭理论。
侵权事实
读研期间找份工作
单位推说合同无效
2007年6月,河南籍赵女士考入北京某大学研究生班就读,属于国家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户口、人事档案由外地转入学校。但因为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学生可以不脱产学习,只在周六日上课。而且,学校要求学生入学时有工作经验。
2007年8月,赵女士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参加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开招聘,被录用后,赵女士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2007年8月到2009年8月),合同中约定赵女士的岗位是网络编辑。
2007年9月,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核定工资标准时了解到赵女士是在读研究生,因为赵女士此时尚没有取得研究生毕业文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赵女士当初应聘时的本科学历给她确定了工资标准,并通过银行卡支付,对赵女士的学生身份问题并没有深究。
直到2007年10月底,赵女士为办理生育服务证一事要求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证明,可是,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档案、户口均在学校,属于在校研究生为由没有给她开具。同年9月,该公司告知赵女士,因为她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籍,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基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能视为就业的原则,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
此后,该公司向赵女士发放的工资改称为劳务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到2007年10月底。
用人单位的做法让赵女士非常不解,她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公司单方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并停止缴付社会保险,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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