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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3:16:03 人浏览

导读:

扬州网讯(记者田文荟)昨天,记者从市劳动部门获悉,省人社厅最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对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或判决书送达前均应开展全过程的调解工作,将劳动争议解决

  扬州网讯 (记者 田文荟)昨天,记者从市劳动部门获悉,省人社厅最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对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开庭前、开庭时、庭审后及裁决书或判决书送达前均应开展全过程的调解工作,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A 八成劳动争议靠调解

  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高位运行,据统计,1-11月,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乡镇办事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818起。不仅基数大、密度高,且出现了一些涉及复杂劳动关系的群体性案件,劳动者从递仲裁申请,到不服裁决,再到法院继续告,少则半年,多则要一两年时间,这样的成本,劳动者耗不起,单位也无奈。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为476起,裁决结案185起,撤诉结案125起,调解和撤诉案件占结案总数的84%,不难看出柔性调处已成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出台更加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这一环节。据介绍,不少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不少年头,发生争议要和单位对簿公堂,而调解则将矛盾化解在打官司之前,避免劳资双方尴尬。

  B 七类劳动争议首寻调解

  为此,《意见》要求,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裁前和诉前,形成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可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仲裁、诉讼之前。《意见》还明确劳动争议的调解范围,有七类劳动争议可进行调解。

  具体包括: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C 律师可优先当选调解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接下来劳动部门还将设立劳动仲裁人民调解工作室。据介绍,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视具体情况配备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page]

  据透露,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需要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选聘人民调解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劳动仲裁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仲裁员、退休法官、律师等人员。

  另外,《意见》指出,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建立劳资调解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机构,配有调解人员,努力实现劳资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在基层单位的全覆盖,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单位、部门和系统内部。

  D 劳动争议调解可口头申请

  据介绍,上述七类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调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与过去劳动争议一定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不同的是,《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这给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工兄弟带来的最大便利。据介绍,劳动者口头申请调解的,劳调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司法调解。

  E 调解书可作为争议裁判依据

  采访中,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后予以立案,并在收到调解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

  F 调解期限不算入仲裁期限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立案前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发出移交函、委托函或者邀请函,将劳动争议移交、委托或者邀请劳调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移交、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十五日不计入劳动争议仲裁期限。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后的劳动争议,未能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诉权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主持当事人调解。[page]

  另据了解,今后遇到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等部门启动联动处理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处群体性和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组成联合调处小组,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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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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