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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加班 双倍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2:17:25 人浏览

导读:

宝安区一家五金制品公司实行的是日薪制,公司在为员工发放工资时,双休日也按日薪发放。员工认为,公司这么做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不答应,17名员工提出辞职,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后,双方都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

  宝安区一家五金制品公司实行的是日薪制,公司在为员工发放工资时,双休日也按日薪发放。员工认为,公司这么做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不答应,17名员工提出辞职,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后,双方都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此案的民六庭法官琚虹认为,群体性案件,调解是最好的归宿。经过琚虹法官多次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20万元补偿款在法院当场发给了17名员工。

  彰显关怀 尽快开庭

  今年3月中旬的一个下午,琚虹法官正在阅卷,助理送来一宗劳动争议系列案:“琚法官,这是一宗系列案件,共17个,是宝安区一家五金制品公司17个员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纠纷,员工的情绪比较激烈,已经好几次打电话问啥时候能开庭了。”

  “有没有征询过双方的调解意向?”琚虹法官放下手头案卷,拿过这批案的一审判决书翻阅。员工方请求是,两年加班工资、离职前最后一个月未发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问过了,员工方认为仲裁裁决都支持了他们,但一审减少很多,他们希望二审法院尽快开庭下判。公司方说不愿意调解。”

  这是一宗群体案件,双方都上诉,分歧比较大,如果根据证据直接判决定案,效果一定不理想。听了助理转述的双方调解态度,琚虹法官第一判断就是首先得做公司方工作,让他们接受调解,一个企业有这样群体性纠纷发生,一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开庭前电话调解不可能一下达到效果,当事人对助理程式化问询往往不会直接将心里的真实想法说出来,有时候得面对面听双方说,说出他们的心里话,就能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这样吧,这批案件尽快排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当庭做调解会比较好。”

  助理翻了翻桌上的台历:“那就排在这一天的下午吧,员工大多数在关外,交通工具一般都会选择公共汽车,一早赶到市区来开庭会很辛苦,再说下午的时间也宽裕些,庭后可以多些时间做调解。”

  “好的。”虽然助理参加工作才两年,但她经常为当事人考虑。

  当庭调解 提出方案

  开庭这天,17名员工来了12人,代表他们进行陈述的是经过特别授权的律师。公司方两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一个是律师,另一个是公司经理。琚虹法官心想,等调查完毕就开始背靠背地做双方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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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宗系列案的解除是由员工方提出来的,原因是公司方未能依照法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至于最后一个月工资,因为员工离职是在月底,未能及时结算,所以双方几乎没有什么争议。案件焦点是:公司实行日薪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日薪的标准。公司在为员工发放工资时,休息日也按日薪发放,员工因此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员工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休息日的加班时间也存在异议,他们认为在休息日每天均上班11小时,所以主张根据日薪标准折算出时薪,再按他们主张的两年休息日的总天数来计算未足额的加班工资。

  调查告一段落,琚虹法官再次征询双方有无调解意向时,双方都表态愿意调解。当琚虹法官让双方各自说出调解意见时,差距很大。员工方代理人与到场的员工低声私语了好一会,仍然坚持诉讼请求的数额,认为仲裁都支持了,顶多在仲裁的结果上打点折扣。公司方的两个代理人则是异口同声:“我们的加班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了,拖欠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可以尽快结清给员工。”

  根据办案经验,面对面时谁也不愿意先说,总认为那样会将自己置于被动或吃亏的境地。于是,琚虹法官先让员工方到法庭外稍候,单独面对公司方的两位代理人。琚虹法官直接切入主题,指出他们的问题所在。第一,双休日上班与平时不同,法律规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第二,这个案件中,公司方在员工的出勤记录方面没有尽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公司方提交的工卡不完整。“这样吧,你们的问题你们自己也清楚,在所能接受的范围内你提一个方案好不好呢?”琚虹法官希望公司方能先主动给出一个方案,作为双方调解的基础。

  公司方的律师沉默了一会:“琚法官,你看是不是可以考虑由员工方先提一个方案,我们带回去报给董事长。”

  随后,琚虹法官将员工方请到法庭调解。这些员工可能是在外面等着急了,一进来就是一连串的抱怨,说这个案件从一审法院到二审开庭时间太长了,他们已经等不了了,最好能当庭就宣判。

  琚虹法官对这些员工进行了安抚,等他们情绪平稳后,琚虹法官告诉他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他们的加班工资依法应该如何计算,让他们知道自己提出请求时哪些地方存在不妥,合议庭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部分是不予支持的。慢慢地,员工们意识到自己计算方法的不当。经过商量,员工提出在一审判决的数额上浮10%。

  化解纠纷 利大于弊

  接下来几天,琚虹法官不停地通过电话与公司方代理人联系,最终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方案是一审判决数额的九折。折扣方面是迂回几次与双方律师谈定的。在谈到具体给付日期时,公司经理说资金无法一次到位,要求分期,这一分期,员工方坚决不接受,表示一定要给了钱才同意签调解书。[page]

  怎么办?不能让这17名员工空欢喜一场,琚虹法官决定找公司的董事长谈一谈。第一次打电话过去,董事长在开会;第二次打电话过去,董事长出差登机;问了航程的时间,第三次打电话过去,董事长刚下飞机,在去往市区的车上。这一次谈了很长时间,琚虹法官给董事长介绍公司的这个诉讼,向他说明法律的一些规定,指出公司管理上的原因导致纠纷的问题。与此同时,董事长也在说企业的不容易,说创业的艰难。这是一个通情达理的负责人,他也同时心痛一下走掉十几个业务骨干。

  在谈得比较融洽的时候,琚虹法官提到调解方案:“董事长,如果你们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企业就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此举利大于弊。”听了琚虹法官的话,董事长沉吟片刻,答应立刻给公司财务指示:“谢谢琚法官,这个纠纷能这样解决,我心里的这块石头也落了地。”

  不到一个星期,公司方代理人和会计带着20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在法院调解室里按人头发放补偿款。琚虹法官告诉记者:“那个场面,我至今记忆犹新。员工们一个个乐呵呵地进来点钱,在收条上签名,我和助理在一旁看着,心里在想,又一宗纠纷和平解决了,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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