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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退休,她有没有选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8:06:58 人浏览

导读:

从事财会工作30余年的张鑫花被单位要求在50岁退休,但她认为她还有5年的工作权利。近来的5个月时间,对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来说,是繁忙而不安的。因为不满单位要求50周岁退休的决定,她和爱人庄继中不断向原单位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了解、反映情况。最

  从事财会工作30余年的张鑫花被单位要求在50岁退休,但她认为她还有5年的工作权利。

  近来的5个月时间,对浙江省台州仙居县供电局女职工张鑫花来说,是繁忙而不安的。因为不满单位要求50周岁退休的决定,她和爱人庄继中不断向原单位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了解、反映情况。最终,张鑫花将当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自己所在单位告上法庭。日前,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意外:刚过50岁就被要求退休

  “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种事。被通知退休的一刹那,我们感到非常气愤。”庄继中向记者坦言。

  据了解,张鑫花于1987年3月调入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由当地人事劳动局予以了鉴证,合同条款中约定张鑫花“按现在企财科的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张鑫花在仙居县供电局工作期间,历任助理会计师、主办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组组长等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工人被聘任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5年以上,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女工,可按规定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的规定,会计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事关自己5年的工作权利,张鑫花及其爱人已将相关法律法规了然于胸。2008年11月,在将满50岁之际,张鑫花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选择按55周岁退休。

  然而,今年4月1日,单位突然让张鑫花去拿退休证,她这才知道自己被批准退休的消息,感到十分震惊。

  据张鑫花了解,今年3月25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仙居县供电局的申请,批准她退休。张鑫花认为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她以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被告,以仙居县供电局为第三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冲突:适用标准不统一

  据张鑫花代理律师张荆介绍,庭审过程中,被告方递交的证据之一,是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被告方代理人表示:这个办法具有法律地位,至今还是生效执行的,没有被撤销。该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

  仙居县供电局人事劳资科郑女士也告诉记者,对张鑫花的退休申请,是按照该暂行办法来执行的。在招工时,给张鑫花认定的身份是工人,所以应按照工人身份50岁退休。仙居县供电局此前退休的几位女职工,也都是按照这个标准50岁就退休的。[page]

  然而,原告代理人庄继中认为,国务院的文件是1978年作出的,在1999年《劳动法》颁布后,明确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所以企业里已没有干部和职工之分。国务院的规定如果与《劳动法》相违背,应该优先适用《劳动法》。同时,浙江省出台的文件——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也都规定了应该按照岗位退休。

  “新法应该取代旧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张荆对此持相同看法。

  “我们认为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与劳动法没有冲突,被告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并不等于按原告的工人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第三人方(仙居县供电局)代理人表示。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关键是在政策执行上的理解问题。”仙居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科负责人李建伟对记者说,关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国务院有文件,浙江省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规定,适用上就容易导致不一致。目前浙江省台州市九个县市的供电局,除了路桥、黄岩供电分局女职工实行55岁退休外,仙居、椒江、临海等其他县市都实行按50岁退休的政策。

  争议:女职工是否享有选择权

  庭审中,第三人方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55周岁退休的依据是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等文件的规定,这些文件都明显规定前提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张鑫花是否是专业技术人员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法庭归纳认为,双方对张鑫花从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一直从事会计一职无争议。有争议的是,从1990年12月30日之后,第三人未再给原告颁发会计岗位聘书,但原告继续在第三人处从事原会计工作。此种行为是否使第三人与原告构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关系?

  张鑫花认为,她具备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自1987年3月,一直在仙居县供电局企财科做会计。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她为助理会计师,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担任仙居县供电局的会计工作,这种事实的用工关系客观存在。因此,她有选择55岁退休的权利。

  而被告方和第三人方认为,浙劳社函【2002】181号《关于女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里明确规定,女职工被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的一定要履行聘用手续,没有履行聘用手续的不能算岗位工作年限以及干部技术岗位退休。[page]

  他们认为,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张鑫花为助理会计师属实。但此后,没有继续发聘书聘任她,因此,张鑫花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享有退休年龄选择权。“根据岗位退休,干部也好,管理人员也好,专业技术人员也好,关键问题要受到用人单位的聘用,没有办理相关的聘用手续,被告方认为都不能适用55周岁退休这个规定。”被告方代理人表示。

  “供电局对张鑫花的退休申请报送劳动局以后,也是放了几个月,直到供电局提供了没有对张鑫花聘任的书面证明后,才做了审批的。”李建伟告诉记者。

  原告代理人张荆则认为:“聘书只是形成聘任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并不是认定构成聘任关系的唯一标准。原告方从1987年起即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工作,不管第三人是否给原告下达聘书,原告的工作岗位从未改变过。从原告的实质工作内容来看,原告与第三人毫无疑问是属于事实上的聘任关系。”

  张荆认为,如果仅以第三人的聘书来认定是否构成聘任关系,无疑是加大了劳动者的举证义务,这是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初衷相违背的。从另一方面讲,原告在第三人处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给原告下达专业技术岗位聘书。应当履行的义务未履行是第三人不作为。被告作为劳动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理应监督、纠正,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聘任关系不成立。

  此外,张荆还拿出绍兴中院(2008)绍中行第1号判决书,该案的当事人也是会计岗位。“该判决证明对专业人员的聘用不是用书面的形式来确认的,只要事实的聘用关系存在,就是成立的。”张荆说。

  无奈:并非个案

  张鑫花被要求50岁退休并非个案。李建伟告诉记者,此前,仙居县供电局也有几个女工是按照50岁退休的,如果对张鑫花实行不同的政策,这会导致管理混乱。

  “如果她按55岁退休的话,那以前50岁退休的女职工该如何安排呢?”郑女士也这样表示。

  事实上,据庄继中介绍,针对目前浙江省台州市九个县市供电局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统一的问题,仙居、临海、椒江以及台州市电力局直属供电局已有124名女职工联名组成了维权联盟,她们呼吁实行统一的退休政策,并希望上级能够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庄继中提出:“被告承认是错批,让原告拒绝向第三人领取退休证,该证现还在第三人处……省、市两级劳动人事部门主管曾作出批示要求被告撤销错批。因被告没有撤销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没有办法才起诉到法院。”但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诉状里‘被告承认属于错批……’这一段陈述不是事实。”[page]

  不过,李建伟告诉记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在到县里调研时,已经定下来要把张鑫花的退休证暂时收回来,只是供电局一直没有交还。

  对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项伟表示,本案还没有结案,不便接受采访。

  张鑫花一案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如何本报记者还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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