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标本兼治? 小费是噱头

标本兼治? 小费是噱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16:56:10 人浏览

导读:

争论多年的导游小费即将在深圳转正。有报道称,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的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中将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说的小费。呼吁小费制度者和反对者,争论已久,在各地也早已有实践者。试图将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地方立法,深圳已经

  争论多年的导游“小费”即将在深圳转正。有报道称,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的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中将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说的“小费”。

  呼吁“小费”制度者和反对者,争论已久,在各地也早已有实践者。试图将导游“小费”合法化的地方立法,深圳已经不算是全国首例。去年年底,山西就曾出台过《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也一度“一石激起千层浪”。

  现在,国内导游的生存现状堪忧,薪资水平、社保水平与旅游业“阳光产业”的身份不匹配,原因是从没有在制度上真正平视和尊重导游服务。呼唤“小费”合法地位的声音多数出自旅游业界,他们所持理由是“小费”能够解决目前导游薪酬体系的弊端,在改善导游收入的情况下进而能根治购物回扣。

  但反对者的疑问是,给了导游“小费”,他们就真的不带游客去购物点了吗?

  在许多国家都有导游收“小费”的习惯,而且“小费”就是导游和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国人到了外国当然要入乡随俗。但是,如果说这样就可以杜绝导游带你去购物吃回扣,那就错了!因为在国外,仍然有导游拿了“小费”还带你去不停购物的,尤其是在东南亚的一些国家。

  付“小费”只是分配形式和支付方式的改变,对购物回扣没有约束作用。如果现有政策和法规制止不了购物回扣,“小费”也不会起到这样的作用。

  导游的生存现状要改变,首先要改善的是导游薪酬体系,“小费”只能是这个体系的补充,不是替代的解决方法。如果忽视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弊端,不能正确对待劳资关系,甚至不能改革本行业的体制问题,单是使“小费”合法化无疑是缘木求鱼。

  “小费”在经济学上看起来毫无道理。客人为什么要为已经完成的服务额外付钱呢?即便是为了让服务人员更加尽心,也该先付才是。如果允许导游加收服务费,而又以游客自愿为原则,给多少?是不是导游在同等服务上将受到差别待遇?

  “小费”确实在国外由来已久,但我们在向这种制度“接轨”的时候,是在向先进制度接轨还是在向陋习接轨?有句俗语说,“傻子过年看街坊”。照抄别人总是简单的,如果抄的时候连错误的答案也照抄,那不是傻子,也是别有用心地揣着明白装糊涂。

  作为现代西方礼仪标准的缔造者之一,德国贵族冯·克尼格男爵1788年出版的著作《论社交礼仪》中,对“小费”问题的解释是:在账单之外另给“小费”只是为了让服务者更加尽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从中世纪开始就流行给“小费”了,对象主要是信使、手工业者和车夫。直到等级制度开始崩塌,现代社会初见雏形,人们才开始审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其在道德上的后果。[page]

  19世纪后期,大众旅行兴起,旅馆和餐饮业发展迅速。对这些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小费”是他们的重要收入之一。此时的“小费”从贵族的恩赏演变成社会地位的标志。另一方面,旅行者和食客对给“小费”也越来越不情愿,他们觉得自己成了贪财服务员的牺牲品。而在服务员一方,也有难言之隐,他们的工作往往没有固定工资,只能指望客人给的“小费”贴补收入。

  尽管付“小费”完全出于自愿,但有关“小费”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讨论却愈演愈烈,并且在20世纪初达到高潮,民间甚至成立了“反小费联盟”。当时的批评家把“小费”看作对劳动者的鄙视和疏离,已经成为显示社会等级的仪式化动作。著名作家辛克莱甚至将“小费”看作社会腐败堕落的象征。

  我丝毫不理解为什么在今天,我们要引进这种在它的诞生地被诟病100多年的、在道德上有巨大负担、在经济上毫无意义、在制度上没有任何创新、在观念上与国人格格不入的“小费”制度?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资关系出了问题,应当从《劳动法》执行是否规范的角度去判断;如果旅行社因竞争激烈纷纷压价,导致旅行团报价越来越低,利润越来越薄,不得不靠带游客购物拿回扣来补充利润,那么应该由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责任来规范市场行为。“小费”解决不了上述制度性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