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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9:50:57 人浏览

导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18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18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体规定见下表。

  工种 对应证书 作业类别 发证单位

  热力司炉工 《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锅炉作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重工 《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起重机械作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维修电工 《上海市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电工进网作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汽车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各类机动车驾驶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二、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介绍过程中,对涉及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求职者应加强职业指导,引导其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

  三、用人单位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发布涉及准入要求的岗位时,网站自动提示单位填写相应职业资格要求,并限制发布未填写职业资格要求的招聘信息;同时,网站对所有应聘此类岗位的求职者进行职业资格要求的提示。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于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而又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应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培训。相应职业培训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

  五、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到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复核换证。

  1、职业资格证书的复证考核采用模块抽考法,持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按同等级或低等级申报复证。

  2、首次复证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鉴定。用人单位需提供申请复证人员的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申请资料。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单位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后,通知单位组织申请复证人员到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参加复证考核。

  复证不合格者再次复证时,需由本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

  3、首次复证的费用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单项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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