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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12:21:20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一、工作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是: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市40%的县(市)区,在继续推进罗源县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新增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等三个县(市)区;2007年扩大到80%的县(市)区,新增闽侯县闽清县和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农业人口;2008年覆盖到永泰县、平潭县,实现基本覆盖全市农民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系统化的政府工程,试点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市)区、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增强农民的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坚持科学务实的原则。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试点方案,实现资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强化服务监管,便民利民,简化手续,真正让农民方便,受益。

  三、组织管理

  (一)建立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福州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局、农办、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人口和计生委、药监局、编办、政府法制办、税务局、审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领 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成立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小组,在省级专家指导组的指导下,负责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评估工作,及时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专家指导组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并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同时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代表组成,负责定期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试点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业务管理。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经办机构,其人员编制由试点县(市)区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自行调剂,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县、镇(乡)、村要共同配合,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2、集体扶持。鼓励乡镇、村集体、企业、个人捐资。

  3、政府资助。从2006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40元。今年省(含中央补助)财政对我市参合农村分四类补助:第一类,永泰县、平潭县和闽清县,省以上人均补助30元;第二类,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省以上人均补助24元;第三类,闽侯县、长乐市,省以上人均补助16元;第四类,福州辖区,省以上人均补助10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06)1号)文件精神,经市财政测算,我市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按照农民实际参合率进行补助。具体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年人均补助3元,罗源县、连江县年人均补助9元,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年人均补助10元,仓山区、晋安区年人均补助15元。其余由各试点县(市)区财政补助,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县(市)区级财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参保对象是农村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的,其两个女儿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农民个人缴费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可以由各县(市)区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委托各乡(镇)政府或财务部门收缴。缴费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农民缴纳的资金要及时存入县(市)区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省、市财政补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拨入各试点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个人缴费和财政资金必须全部及时进入专户。要制定好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做到专户储存,专人管理,钱账分离,日清月结。

  (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参合率

  1、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让农民群众能真正理解、支持和拥护这项制度,因势利导吸引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参合率。

  2、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需求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降低正常保障水平,影响农民受益和参合的积极性。原则上要预留5%风险金,将其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最大限度用于农民补偿,使农民真正受益。各试点县(市)区可积极探索增加门诊特殊病种补助、适时调整住院补助比例、提高产妇分娩补助标准等办法来扩大受益面,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3、简化报销手续。一方面,农民有自由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另一方面,定点医院的卫生服务质量和各项服务措施要跟上到位,简化报销程序,讲究工作效率。在报销方式上,既可以让农民到经办机构领取报销款,也可以由工作人员将报销款送到农民手中,还可采取经经办机构同意,先由经治医院按规定代付部分住院费用,出院后再由经办机构补交等办法,让参合农民及时得到补偿。

  4、加强资金监管。要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乡镇、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支付情况作为乡镇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五、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在启动合作医疗的同时,开展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落实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特困及失地农民的医疗救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缴纳,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县(市)区合医中心审核认可)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偿后,当年总额超过1000元的,按不低于扣除合作医疗补偿后金额的40%给予救助。对门诊特殊病种(具体病种种类、数量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的治疗,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当年累计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的,按不低于当年符合规定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总额的40%给予救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六、不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一)各试点县(市)区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省、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推进我市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积极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二)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基础设施、卫技人员、医疗设备、药品使用、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估,筛选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确保农民得到技术适宜、价格低廉、安全可靠的基本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主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医院要及时予以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三)规范服务,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人为本,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诊疗行为。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使用目录外的贵重药品需经病人签字同意。要适当提高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诊疗技术的报销比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质量的监管,规范其购进、贮存与使用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想方设法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逐步建 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审计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民参与、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各试点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检查和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要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到位或挪用、拖欠等徇私舞弊行为,以及人员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管理混乱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积极探索多种经办模式

  各试点县(市)区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可积极探索各种切实可行的、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经办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可交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也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办。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补偿,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医保中心、保险公司)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八、2006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1、调查、筹备和建章立制阶段

  各试点县(市)区要于2006年7月上旬前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已成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充实。要进一步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办公经费及场所、设备。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由市、县(市)区两级卫生局联合组织实施基线调查,确定筹资总额,合理测算住院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等指标,制订各地的基本用药目录。建章立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等。

  2、宣传动员和筹资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各镇(乡)、村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进行深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动员,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个人缴费工作,既要确保完成任务,又要防止强行摊派,更不能弄虚作假。个人缴费、核发合作医疗证、财政补助经费到位要在8月15日前基本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定点医院有关人员要继续进行强化培训。

  3、启动运行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各试点县(市)区统一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启动报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客观的评估,并就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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