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比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3:14:21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调整到4%。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高为8%。

  特此通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