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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债权债务的清理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4:27:58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阳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阳泉市财政局拟定的《阳泉市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债权债务的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阳泉市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阳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阳泉市财政局拟定的《阳泉市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债权债务的清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阳泉市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债权债务的清理意见

为了规范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清理意见。

  一、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并履行相应约定的责任。

  二、债权债务是指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在生产经营和劳动生活过程中,相互形成的资金拖欠(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职工欠企业的借款、购房款、水、电、暖、房租费等)。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清理债权债务要本着“因企制宜、积极稳妥、区别对待、责任明确”的原则妥善解决。清理债权债务原则上要一次性清理,一次性清理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分期清理的办法逐步还清。

  四、清理债权债务要严格核实原始记载凭证和相关资料,做到合法、有据、真实、准确,双方相互拖欠抵顶后的余额,作为应清理的债务,经双方确认后按有关规定清理兑现。

  五、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

(一)企业因故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欠债务原则上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清理。

  (二)一次性清理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形式清理:

  1、变现清理。用人单位在清理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变现资金专项用于清理拖欠职工债务。

  2、抵顶清理。用人单位在清理时可将职工应支付的购房款、住房租金、水、电、暖费用等,一次性协商确定抵顶总额,按年或月实际发生额结算,顶完为止。

  3、代缴代付清理。用人单位可将拖欠职工的债务余额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因故终止或停止缴费,企业要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需要支付房租等费用,经用人单位、个人和资产所有者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用人单位代交一定期限的租房款等费用。

  4、承债式清理。用人单位可将职工外欠的债务,由债权债务各方协商,由用人单位代其偿还。

  5、转让出租清理。用人单位可将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定价转让出租给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用转让占用费或租金顶抵拖欠职工债务。

  6、债转股清理。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将应支付的债务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转为职工个人股份。

  7、收购式清理。用人单位的闲置资产拍卖变现符合政府收购意向的,可由政府收购进行清理。

  (三)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实现全额清偿时,企业要对职工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出具待处理债权债务的凭证,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分期清理。如企业破产,拍卖变现或复产重组经济效益好转等情况下,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按企业清理规定进行清理。

  六、职工欠企业债务的清理职工欠企业的债务原则上一次性清理,一次性清理确有困难的职工可用经济补偿金等进行清理,仍有余额的可采取资产抵押等形式,经双方协商,签订分期清偿协议,确定清理时限分期清理。

  七、清理债权债务的程序

(一)清理核实企业与职工相互拖欠的债权债务。

  (二)清理测算企业与职工相互拖欠的债权债务余额。

  (三)对应清理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四)用其他形式结算的按上述规定签订相关清理债务协议(包括分期清理协议)。

  八、清理债权债务有关项目的计算办法

(一)拖欠职工工资的计算:拖欠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法定休假,以及按规定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计算),按劳动合同约定,应给付而没有给付的劳动报酬。其中,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拖欠医疗费的计算:未参加医疗保险期间拖欠职工的医疗费,可参照《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阳政发[1999]97号)以及配套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另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

  (三)其他债权债务的计算:可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协议条款据实计算。

  九、在清理债权债务时,要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进行清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期补缴。

  十、清理债权债务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建立企业党、政、工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与职工双方相互拖欠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具体承担清理工作。负责清理的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对每项债权债务提供明细凭证,审核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经债权债务双方签字认可,向清理领导组报告。清理工作要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清理债权债务的要予以纠正查处。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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