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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21:12:37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推动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或在街道、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推动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或在街道、社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安置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岗位主要有:

  1、为社会管理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包括治安管理、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等;

  2、为城镇居民开展的家政服务:包括托老托幼、饮食服务、快餐配送、家电维护、物品代购、缝纫干洗、学生接送等;

  3、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包括打字复印、绿化管理、花草养植、卫生保洁、门卫保安等;

  4、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钟点工等;

  5、为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帮工或自雇型就业;

  6、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种植、养殖业等;

  7、其它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形式。

  第四条 凡从事第三条所述内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就业登记。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登记后,要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其就业状况、收入水平,建立基础台帐,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实施跟踪服务,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第六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依据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对其灵活就业形式进行进一步核查认定,并与其协商签订为期一年的《灵活就业协议》。

  第七条 灵活就业协议期满的,经灵活就业人员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灵活就业协议》,实现稳定就业的,自然终止协议。

  第八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凭《灵活就业证明》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按《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动态管理。严禁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登记范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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