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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人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公司辞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4:52:08 人浏览

导读:

陈某等12名员工,分别自1999年至2005年入职深圳某外资公司,其中9人担任各生产组长,系公司生产骨干。2006年5月,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2006年6月2日装船出关交货。期间,公司为了按时交货,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安排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5月29日上

  

  

陈某等12名员工,分别自1999年至2005年入职深圳某外资公司,其中9人担任各生产组长,系公司生产骨干。2006年5月,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2006年6月2日装船出关交货。期间,公司为了按时交货,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安排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5月29日上午,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召集陈某等人开会,并提出如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要求,陈某等9人认为公司生产不尊重员工意见,便于当日下午未经通知、未说明原因、未办理有关手续不辞而别;同月31日下午和6月1日,另外3人也以同样的方式离开公司。期间,陈某等人既未重新回公司上班,也未与公司结算工资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2006年6月13日,陈某等12人以公司生产主管辱骂并辞退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中,陈某等12人未提供主张事实的相关证据。本案在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如下问题进行了辩论。

[问题] 1、陈某等人是自动离职,还是被公司辞退?

2、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一] 陈某等12人是公司辞退离职,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陈某等12人是自动离职行为,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人赞同观点二。陈某等12人系自动离职行为,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自动离职”的法律定义,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行为。往往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自动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运用的主体不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既有劳动者行为,也有用人单位的行为;2、运用原因的性质不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未经任何通知、未说明原因和未办理任何手续不辞而别的行为,其性质往往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法规定,除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二、“自动离职”与“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行为;而“按自动离职处理”则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连续无故旷工达到一定程度时,依据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辞退决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

第三、本案中,陈某等12人在仲裁中提出的被公司辞退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2006]88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1项“劳动者称系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辩称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之规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仲裁中,因陈某等12人未提供主张事实的相关证据,故应当认定其为自动离职。

第四、《劳动法》第二十八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等12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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