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房顶坍塌砸死拆房人赔40万

房顶坍塌砸死拆房人赔4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5:42: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作为承包方,在员工拆房时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其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员工本应意识到自己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又在明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勉强施工,最后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部分的事故责任。长清的宋某受雇给同村

  核心内容:作为承包方,在员工拆房时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其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员工本应意识到自己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又在明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勉强施工,最后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部分的事故责任。

  长清的宋某受雇给同村人拆房,施工中因房顶坍塌摔下,被掉落的水泥板砸死。日前,长清区法院作出判决,宋某因不具备施工资质勉强施工自负20%的责任,工程承包方、转包方和屋主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共赔偿宋某家属40万元。

  2012年2月,温某决定翻盖自家房屋,将工程承包给了陈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连扒带盖,温某支付陈某2万多元。之后,陈某将工程转包给高某,并通过他人找来宋某做帮工,拆除房屋。双方商定,宋某报酬为700元。

  高某和宋某两人分工合作,高某负责砸房梁,宋某则用铁锤砸房顶。第二天,拆到房屋东北角时,楼顶突然坍塌,宋某从屋顶摔下,被掉落的水泥板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高某和陈某分别支付给宋某家人赔偿金1万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宋某的家人将温某、陈某和高某三人告上法庭。

  高某称,自己没有雇用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表示自己只是介绍宋某来帮工拆房;房主温某则辩称,自己和宋某之间既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承包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高某和宋某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将工程承包给陈某,并让陈某带领不具备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的施工队伍为其建房,其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承包方,在宋某与高某拆房时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宋某死亡,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高某与宋某本应意识到自己不具备从事建筑施工的专业技能,又在明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勉强施工,最后造成事故发生,应分别承担20%的事故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先前2万元赔偿金,高某赔偿宋某家人91380.3元,温某赔偿101380.3元,陈某赔偿192760.6元。(廖雯颖)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page]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