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法解读 >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17:16:46 人浏览

导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即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了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还规定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即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了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还规定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但是,这一系列的诉讼时效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是否适用呢?它与前述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然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视为等同于仲裁时效,即劳动者超过了仲裁时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超过诉讼时效,劳动者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理由的,便有可能被驳回其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