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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00:43:57 人浏览

导读:

工作中在进行劳动时难免会发生意外,导致工伤的发生。工伤可申请病休,在具有劳动能力后继续履行合同劳务。但有些伤病容易产生伤势复发,那么对于工伤复发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中在进行劳动时难免会发生意外,导致工伤的发生。工伤可申请病休,在具有劳动能力后继续履行合同劳务。但有些伤病容易产生伤势复发,那么对于工伤复发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标准

  进行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上述叙述,可根据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工伤复发的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三、工伤复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待遇:

  1、工伤复发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员工工伤复发,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员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

  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复发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员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员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员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

  另外,需要提醒北京地区的企业,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在1994年,当时并没有关于给予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领取的范围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达到等级或因工死亡的员工。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员工工伤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的,无论以后多久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形,企业都无需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现如今劳工保障问题愈加被社会所重视,劳工的薪资待遇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而在劳动过程中工伤时常发生,法律对于工伤复发的判定无疑是劳工的保障,也是劳工可以依据法律的重要途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伤旧病复发的认定标准”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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