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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5 06:18:25 人浏览

导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是怎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问题是怎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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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 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看为工伤问题,按工伤的赔偿标准来赔偿。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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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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