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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职工合同期限应顺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12:06:21 人浏览

导读:

工龄是否满十年各执一辞工会律师析法理形势明朗医疗期内职工合同期限应顺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构

工龄是否满十年各执一辞

工会律师析法理形势明朗 医疗期内职工合同期限应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构成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时,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未做说明。因此,老焦与其所在公司就其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争议。9月24日,记者了解到该争议经工会调解,双方已经协商解决。

职工医疗期内突然接到“不再续约”通知

  今年45岁的老焦虽不属“4050”难就业人员,但他仍能感觉到再就业的压力。因此,他迫切希望与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他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入职以来,老焦只与公司签过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始,2010年9月9日止,总计时间达9年9个月零9天。2010年7月6日,他突然遭遇车祸,不得不向公司申请医疗期进行治疗。

  但是,去年8月9日,公司向其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称“因你的合同期限将于9月9日到期,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老焦收到通知书的当日,向公司提交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异议书,同时,提交了医院诊断书、病假单等。

  在异议书中,老焦提出其因车祸住院,直到去年10月3日才能出院。按照医嘱,出院后还要在家休养至少3个月。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老焦认为他依法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因其劳动合同到期时尚处于医疗期,不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接受公司决定。

工龄非因工构成 公司拒绝续签

  2010年10月3日,老焦出院回家休养。今年1月3日,他到公司上班。到公司后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已经照原期限终止,公司不仅停发了他的工资,连社会保险也不给他缴了。反复交涉无果,他拨打了12351职工帮扶热线。接线员建议他先找工会调解,若调解无效再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老焦告诉调解员葛磊律师: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时,他尚在医疗期内。依据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只能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而医疗期满时,他已经在公司工作10年零3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他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续订。

  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老焦如期终止合同,尽到了通知义务,故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到合同约定期限结束。因合同终止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老焦再要求公司为其支付医药费、缴纳社会保险等于法无据。

至于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公司认为合同期满即应终止。

 所谓医疗期,是社会对劳动者的特殊照顾。如果因用人单位因照顾行为而担当额外的责任,那是不公允的。由于老焦在公司连续工作的实际时间不足10年,故其依据医疗期顺延而获得的半年期限,不应计算在“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之内。因此,在老焦实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情况下,公司不同意与老焦谈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事。

同一单位干十年 合同可签无期限

  老焦在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时,提交了9份诊断证明、6张病休证明、19份医药费单据,要求公司为其累计支付病假工资、赔偿医药费损失、补缴五险一金。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及争论的焦点,葛律师认为,这起争议的焦点是医疗期内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应该顺延,即医疗期是否应该算在工龄内。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也规定:除因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葛律师认为:老焦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其在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超过10年。因《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依据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无论何种原因,劳动者均可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同时,该公司为老焦支付部分病假工资、医药费和社保等费用。

  阅读延伸: 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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