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导读:
吴某在2004年3月10日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销售经理,月薪是3000元。在2005年3月10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吴某再签合同,但还是保持了原工作关系。2005年5月20日,吴某的直接领导电话通知其,说公司认为其销售业绩不理想,不胜任该工作,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吴某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吴某于5月25日领取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公司支付了吴某5月份的工资。吴某提出经济补偿问题,公司不予理睬。吴某于2005年6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称职后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吴某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分析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公司认为吴某销售业绩不理想,应当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才能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在认为吴某不称职后,没有给其调岗,也未对其进行培训。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称职后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其约定无效。
(二)吴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虽然公司没有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文件吴某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无疑义的,也就是说吴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存在。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由于公司没有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所以除全额支付其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其额外经济补偿金。
注:现行的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本年度立法规划,正在起草之中,该法专注于合同期限、限制竞业协议以及员工不能续订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届时将对企业的人力资源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当提前做出一些准备和调整,顺利过渡到新的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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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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