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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门诊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19 23:07:14 人浏览

导读:

门诊通常接诊病情表症较轻的病人,经过门诊医生一整套的诊断手段、辅助检查,给病人得出初步诊断,门诊医生能够对症治疗即给予病人进行治疗,如果门诊医生对病人病情有疑问或诊断为病情较重较急,则将病人收入住院病房,在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或进行手术或相关的治疗等医疗措施。那么开办门诊部条件是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

  门诊通常接诊病情表症较轻的病人,经过门诊医生一整套的诊断手段、辅助检查,给病人得出初步诊断,门诊医生能够对症治疗即给予病人进行治疗,如果门诊医生对病人病情有疑问或诊断为病情较重较急,则将病人收入住院病房,在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或进行手术或相关的治疗等医疗措施。那么开办门诊部条件是什么,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开办门诊部条件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开办门诊部条件是什么

  二、开办门诊部应该具备什么资格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开办门诊部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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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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