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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6:17:59 人浏览

导读:

分为申报和缴纳两个环节。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征收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

分为申报和缴纳两个环节。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征收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限期缴纳;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再重新结算,多退少补。参保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顶抵。

长期以来,我国失业保险费是由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收的,为了提高征收效率,方便参保单位缴纳,近年来,我国开始推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一些地区,从加强征收力度,提高征收效率出发,决定由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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