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安全 > 劳动安全法规 > 上海出新政:老工伤人员均简便纳保

上海出新政:老工伤人员均简便纳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23:04:47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

  经常有职工甚至退休职工来询问老工伤政策,相信随着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这个问题有望划上一个圆满句号。

  老工伤人员全覆盖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大多仍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导致老工伤人员和参保企业反映强烈。为此温总理在去年“两会”上明确提出了“将130万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要求。上海老工伤人员大约有3万人。截止到去年底,已纳保的老工伤人员近9000人;仍由单位保障的约2.1万人。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4月1日,上海市制定了《关于上海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2009年7月1日,上海市又制定了《关于上海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纳保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再采取“费用分担”的方式,而是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由于政策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仍采取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办法,使得上海市仍有部分老工伤人员至今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次新政实施后,将全面覆盖所有老工伤人员。

  办手续无须协商一致

  老李原先就是没和单位协商一致,导致没有纳保成功。现在新规定明确,不需要再协商一致,他感到这样更规范更有保障。新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身份确认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手续。企业提出申请但无法提供规定材料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这里必须弄清楚,所谓老工伤人员,是指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已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人员。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

  单位变化纳保有保障

  辛先生告诉记者,他就是因为单位拆拆并并而没有纳保成功,现在新的规定一出,相信就不会再遇到推诿了。因为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此次新政亮点在于:一、取消老工伤人员纳保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规定;二、明确老工伤人员纳保后新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费用全部由基金按时足额支付;三、明确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高于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部分仍由单位按原约定支付;四、若企业无法提供规定材料的,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补充提供用人单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五、老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浮动费率责任。

  通知明确,已经按规定办理了老工伤身份确认和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确认手续。包括老工伤人员原已在上海市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定且伤情未发生变化的,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

延伸阅读:劳动保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