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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调整岗位,员工有权拒绝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2:59:44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自主用工权,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用人单位擅自不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自主用工权,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用人单位擅自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如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主张解除补偿金

  调岗变更工作地点

  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钱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钱某的工作地点为甲公司所属项目部或分公司,工作岗位为A市手机卖场店长。2010年2月3日,甲公司通知钱某调整工作岗位,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钱某被调往B市手机卖场,职务仍为店长。通知要求的钱某报到时间为2010年2月4日。经核实,A市与B市相距约100公里。钱某以甲公司擅自调岗,未经双方协商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未到新岗位报到。2010年2月10日,甲公司向钱某邮寄了上岗通知书,要求钱某到B市手机卖场报到。2010年2月15日,钱某以甲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与钱某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钱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且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因。另外,A市与B市相距100公里,显然对劳动环境现状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种工作地点的改变势必给钱某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法院查明,钱某家庭居住在A市,已生活多年。故甲公司单方变更钱某的工作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甲公司的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钱某以甲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按照钱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调岗降低工资标准

  小王于2010年5月入职某技术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门主管,月工资12000元。一年过后,技术公司向小王送达了调岗通知书,小王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部门主管助理,同时月工资调整为1万元。小王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公司未与小王协商,仅以内部调整为由擅自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降低了工资标准,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公司调岗降薪行为无效。作为劳动者,小王有权拒绝技术公司的调岗降薪,并有权主张双方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调岗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收入7500元。2011年3月,科技公司声称因张某不胜任目前的工作,由原技术研发部职员变更为后勤保障部职员,工资调整为7000元。张某不服,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处理,其应对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充分举证。在科技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不胜任技术研发部岗位的情形下,未与张某协商,单方作出变更张某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调往后勤保障部门,工作内容明显与劳动者之前所从事的不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张某入职时从事的工作内容有较大差距,明显改变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岗位的预期程度,对于劳动者自身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调岗降薪,该行为无效。

  提示:

  工作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任何一方改变原有状态、改变工作岗位,都是对现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打破。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该项自主用工权时不仅应合法,还要具备合理性。

  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而劳动者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提出自行离职,从而用人单位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对于此种用人单位滥用自主经营权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第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可以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二,用人单位若存在调岗行为不合法、不合理,则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针对此种违法调岗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

  第三,劳动者若不想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原标题:未经协商同意的调岗,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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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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