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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人员时应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0:54:44 人浏览

导读:

案例:某年某单位(以下简合资中方单位)与外国公司部分合资,组建了另一在中国注册的独立合资经营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合资单位)。合资中方单位在未征得本单位张某等6名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将其安排到合资单位工作。该合资单位正式投产后,要求这几位职工与合资单位签订
案例:某年某单位(以下简合资中方单位)与外国公司部分合资,组建了另一在中国注册的独立合资经营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合资单位)。合资中方单位在未征得本单位张某等6名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将其安排到合资单位工作。该合资单位正式投产后,要求这几位职工与合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警告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再来不班了。张某等6名职工认为,他们是合资中方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合资单位的职工,因此不能与合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向合资中方单位提出要求回原单位上班的请求,并要求合资中方单位补发他们被派到合资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合资中方单位不同意他们的要求,张某等6名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即组成劳动仲裁审理此案。

合资中方单位答辩称,张某等6名职工到合资单位工作,是根据合资协议而定的。合资单位占用了合资中方单位的场地,合资中方单位的职工应部分分流到该合资单位工作,如不分流,这几位职工的安置确实有困难。还称,合资协议中明确规定分流到合资单位工作的人,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既由合资单位负责,但他们的工资档案和劳动保险仍由合资中方单位负责。

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合资中方单位与合资单位的合资协议中,确有分流部分合资中方单位职工到合资单位工作的内容,但内容过于简单,有关具体的安置办法,履行的手续,分流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规定得不清楚。另外,在分流安置这些职工到合资单位工作过程中,合资中方单位的工作也不合程序规定,方法过于草率,既没有征求张某等6名职工的意见,也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劳动合同也没有作相应的变更。

劳动仲裁委员会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合资中方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妥善安置张某等6名职工;合资中方单位补发这几位职工被派到合资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在安置富余人员时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引起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在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将其派到另一单位工作,则应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并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被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中方负责规定清楚。如果合资中方单位本意是将这几名职工分流到合资单位工答,则应与这些职工协商一致,先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再由合资单位与他们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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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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