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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22:20:51 人浏览

导读:

(一)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专门用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力承担按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审核后需要申请财政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一)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是专门用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力承担按规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审核后需要申请财政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的对象,是已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规定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粤府办[200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以及省属关闭破产煤矿,其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支付序列。

(三)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在该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因多年停产(停业)等原因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

(四)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应由企业支付,省财政只对停产、半停产及亏损严重的省属国有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前两年连续盈利的省属国有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其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省财政不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参照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01]72号文和省财政厅粤财企[2001]28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按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停产企业补助100%,半停产企业补助80%,亏损严重企业补助60%。不足部分由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五)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省财政补助和企业自筹的经济补偿金实行专帐核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行业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帐户,专门核算经济补偿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落实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暂不拨付。

(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国有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的申请,市国有企业出具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和“列入补助对象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名单”。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1)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2)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计划(包括具体人数、出中心时间、总工龄和所需补偿金总额);(3)企业自筹和主管部门调剂金额,及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4)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上述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保障厅。

2.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对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汇总送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与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文批复。

(七)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省级财政补助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工作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统一集中支付,行业主管部门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将资金直接划入每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银行存折”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属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

(八)对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划到每位下岗职工的“银行存折”上。职工应在《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放表》上签名,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签收表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九)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全部转作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参阅文件: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31日 粤财社[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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