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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伤残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7:04:1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对物证进行鉴定,但有时也可以对伤残进行鉴定,司法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有什么不一样吗?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你知道司法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吗?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你了解关于司法鉴定伤残标准。

       我们都知道,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对物证进行鉴定,但有时也可以对伤残进行鉴定,司法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有什么不一样吗?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你知道司法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吗?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你了解关于司法鉴定伤残标准。

司法鉴定伤残标准

  一、2018年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二、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三、司法鉴定时限原则

  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其中如果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通过法律快车的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司法鉴定伤残标准的内容,对于司法鉴定的时限,标准和程序是否有一定认识了呢?其实,司法鉴定在对案件的侦查过程是有重要的作用,其严格的鉴定过程也为破案大大提高了效率。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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