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导读: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白忙族,就是工作上一直忙,但是得到的工资并没有增加。本文提供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让大家清楚自己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得到相应的回报的。
1. 企业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发放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即: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后,按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另支付 150%、200%工资。实行日工资、小时工资制的,在支付劳动者当天应得的日工资、小时工资后再按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另支付150%、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按规定另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如本人要求补休,单位又可以安排的,可给予加班一天补休一天)。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举例:
(1)某职工实行月、周工资制,其月工资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为800/21.5=37.2(元)。法定节日加班一天,其当天加班工资报酬是37.2×300%=111.60(元)。
(2)某职工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其日工资30元,法定节日加班一天,其当天应得工资报酬是30×(1+300%)=120(元).。
2.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部分的,应视为延长时间,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规定。
3. 平时或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原则上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定因生产(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才可发给加班工资。
除了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外,也有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 实行计件工资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执行新的工时制度时,应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或调整劳动定额。
2. 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外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待遇,由调(招)入单位参照本企业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自主确定。
3. 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经职代会同意,自主确定对劳动者的工资升级。其升级的时间、升级范围、长级条件、升级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决定。
4.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奖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员工工资,但延长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15天,并需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工人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
[详见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25日 穗劳薪字[1995]第00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1日 穗劳薪字[1995]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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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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