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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 2014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8:13: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快车小编将在本文为您讲述详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相关规定,并延伸关于增值税的免税规定。【计算方法】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

  核心内容: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快车小编将在本文为您讲述详细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相关规定,并延伸关于增值税的免税规定。

  【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page]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调整历史】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税率】

  免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

  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page]

  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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