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工时休假 > 上海市婚假规定

上海市婚假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0:30:49 人浏览

导读: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

  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综上:正常情况下,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的婚假为10天。

  阅读延伸:工资福利 劳动就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