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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乙肝大三阳员工休假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21:51:35 人浏览

导读:

问:因乙肝大三阳,肝功正常,被单位要求休假近10个月,发基本工资补助。合同到期日期是07-12-31日,如果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该怎么办?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通知不续约怎么办?另外我们单位工资是基本工资560+320补助+奖金,我现在给发的只是

  问:因乙肝大三阳,肝功正常,被单位要求休假近10个月,发基本工资补助。合同到期日期是07-12-31日,如果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合同该怎么办?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通知不续约怎么办?另外我们单位工资是基本工资560+320补助+奖金,我现在给发的只是基本工资560,是否合适?我能否要求正常上班?

  答:随着近年来网络的普及,单位如何处理携带乙肝病毒的员工一直是网上争议的焦点。因为体检查出大小三阳而被单位冷落甚至劝退的员工不计其数,甚至因此发生激烈矛盾,造成命案。

  所谓大小三阳,都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们在体检报告上看到的HBsAg阳性,就是表面抗原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由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中不具有传染性,也不影响工作,所以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员工休假、辞职或对其劝退。常规工作中也完全不必因为员工是大小三阳而影响员工的工作安排。

  同时上述《意见》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考虑到有些时候单位知道了员工是携带者后必然导致一定的态度变化,《意见》中表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样体检中无法得知员工是否为大小三阳,也就不会发生令人尴尬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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