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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7:18:25 人浏览

导读: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请问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怎样的?我们单位这段时间因为工作需要一批员工不定时加班。解答:加班费计算基数: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请问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怎样的?我们单位这段时间因为工作需要一批员工不定时加班。

  解答:

  加班费计算基数:

  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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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怎么算,林景青表示,法律已明确: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显然,今年除夕、初一、初二要按3倍支付加班费,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里的3倍是另外支付的,如包括带薪的当天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拿到相当于日工资标准4倍的工资。初三至初六属于调换的休息日,不安排补休的,要按200%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略有下降

  今年法定节假日由10天变为11天,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有所调整。按原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日工资折算都按20.92天计算,而上个月国家劳动保障部通知明确,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办法区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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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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