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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提前上班受伤 单位须垫付医疗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7:31: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工伤职工在门诊、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阿婷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公司原定春节放假至2月16日,即正月初八正式上班。因闲着没事,也为多赚点钱,她便

  核心内容:工伤职工在门诊、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阿婷是一家公司的保洁员。公司原定春节放假至2月16日,即正月初八正式上班。因闲着没事,也为多赚点钱,她便想提前回公司上班。经公司领导同意,她于2月13日到公司打扫卫生。

  不料,在清洗货架时,她被倒下的货物砸成重伤。由于花去自有积蓄后,阿婷已无力继续承担医疗费用,她要求公司先行垫付,但遭到拒绝。对方称其提前上班不符合工伤条件,即使其构成工伤,也只能找社保机构索要相关费用,而无权要求公司担责。

  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阿婷的情形当属工伤,她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垫付医疗费用。

  首先,阿婷已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阿婷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争议,问题在于阿婷主动提前上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阿婷已征得了公司领导同意,表明公司已经接受其提前上班的要求,无疑当属已对阿婷放弃假期进行正常工作的认同。

  其次,公司必须承担垫付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门诊、急诊及外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最后,阿婷有权通过相关途径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执行。(闫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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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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