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辞职公司要支付产假工资吗
导读:
女设计师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其获赔6万余元 吴欣
室内装饰设计师李女士认为,怀孕后公司让她回家休息,却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遂和公司对簿公堂。记者昨从福田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后,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等共计6万余元。
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李女士到该公司任室内装饰设计师职务,工资为每月1万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李女士因怀孕提出离职。2008年5月9日,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争议,李女士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3.5万元、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该公司不服裁决,遂向福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其无须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
一审开庭时,李女士辩称:她在公司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双方并没约定月薪中包括加班工资。后因她怀孕,工作劳累,公司称让她回家休息一年,等孩子大些再回单位上班。到2008年5月9日,因公司不支付她的加班工资、产假工资,她才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和李女士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劳动法》保护。某公司向李女士发放工资至2007年5月底,可确认该时间为李女士的最后正常工作时间。李女士的岗位为室内装饰设计师,该岗位在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弹性,法院结合其月薪水平、岗位特点,酌情认定其存在偶尔加班的情况,加班时间为每月正常工作日加班16小时。
虽然某公司称李女士是在2007年5月9日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的部门经理、行政副总作出批示的时间均为2008年5月9日,《离职审批表》也显示李女士在2008年5月10日仍在进行后勤工作交接,所以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8年5月9日。
李女士因怀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休假,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她已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其产子后未向公司申请哺乳假,也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只需向李女士支付105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90天+晚婚晚育15天)3.5万元。此外,因公司未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李女士有权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李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3.5万元、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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