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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2:24:49 人浏览

导读: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其存在形式的隐蔽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有以回扣形式、以佣金、劳务费、咨询费的名义给付金钱、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会务费等形式。下...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其存在形式的隐蔽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有以回扣形式、以佣金、劳务费、咨询费的名义给付金钱、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会务费等形式。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卖方以回扣的方式给付买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是一种最常见、最原始的商业贿赂行为。通常由一方在销售商品时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它与折扣比较容易混淆,而且违法当事人也往往将回扣说成折扣,或者以折扣的形式掩盖回扣的实质。两者虽然都是卖方给付买方的,都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但折扣与回扣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财务处理手法不同。给与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入账,而回扣只能在账外暗中给与和接受,当事人通常采用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它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方式,掩盖涉及回扣的款项或实物的真实情况,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真实的记载。是否在账上明示是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如某医院在收取某医药公司的一笔药品返利款时,如果在财务账处理中如实记载,冲减购销成本,就是折扣。如果不入账,或者虽然入账,但列入了其他收入科目,就应认定为回扣。

  2、给付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回扣只能给付交易对方单位,而不能给付对方单位经办人。回扣既可能给付交易对方单位,也可能给付对方单位主管或者经办人员,归个人所有、占有、使用或者处分。

  二、一方经营者以佣金、劳务费、咨询费的名义给与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种贿赂方式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规避性,往往容易与正常的佣金相混淆。区别的关键是接受佣金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独立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给与和接受双方是否将佣金情况如实入账。正常的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中间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但这个中间人必须不依附于交易双方独立存在,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经营资格的经纪人,当事人给与中间人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与和接受佣金都必须如实入账,并依法纳税。否则,就应以商业贿赂行为论处。

  三、一方当事人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会务费等形式,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卖方向买方支付。而按照商业惯例,应该是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但卖方为了销售商品,往往采用这种方式向卖方单位或个人支付款物,贿赂对方。为了规避法律,双方往往假借广告宣传、开展促销活动、进行产品研发等名目,给付或收受款物。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是商业贿赂行为,关键是审查该笔款物是否是真实用于广告宣传、促销、产品研发、会议等目的,真实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果是,就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如果不是,就应认定为是商业贿赂行为。

  四、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单位或个人在交易商品之外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除按照商业惯例赠送的小额广告礼品外,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如果违反,应该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对于小额广告礼品如何界定,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经营者在商业交往中相互赠送的带有本企业名称或产品标记,起广告宣传作用的箱包、手表、文具等价值不大的物品,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不应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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