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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4 00:29:31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它需要通过竞争来使公司获获得更好的发展,而公司它的一些竞争手段,包括从竞争对手里面抢夺订单等等,但是对于竞争行为来说,有些竞争行为它是不正当的,那么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它需要通过竞争来使公司获获得更好的发展,而公司它的一些竞争手段,包括从竞争对手里面抢夺订单等等,但是对于竞争行为来说,有些竞争行为它是不正当的,那么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公司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很有可能会涉嫌违反相关的一个法律规定,所以不当的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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